润丰服务部答辩称:一、家兴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二、案涉《奥园禧悦台分销合同》系家兴公司与润丰服务部签署,与德佑公司及谢**无关。家兴公司诉称“德佑公司与润丰服务部在合作过程中常常出现混合使用的情况,二者之间存在混同”根本不是事实,家兴公司对此也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润丰服务部与德佑公司二者之间是二个不同的经营主体及诉讼主体,并且二者完全是独立的。三、家兴公司与润丰服务部签署案涉《奥园禧悦台分销合同》后,为润丰服务部分销房产没有成功,即没有达到《奥园禧悦台分销合同》约定的成功销售的标准,不符合《奥园禧悦台分销合同》约定的计提服务费的要求。四、假设家兴公司分销成功房产,现也不符合《奥园禧悦台分销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结款结算的条件。《奥园禧悦台分销合同》约定:服务费(佣金及现金奖)结款细则:1服务费结算条件和时间: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后,甲方在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成功销售房屋对应的服务费。1.1达到成功销售的标准;1.2开发商书面成交确认;1...(本文书还有40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