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黄**、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险上海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被告黄**、被告平安财险上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在线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330.40元。被告平安财险上海公司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先予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黄**承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5日16时30分许,被告黄**驾驶号牌为沪cxxx**小型轿车行驶至崇明区xx镇xx村xx号处时,撞及骑驶电动自行车的原告,致原告车损人伤的交通事故。上海市xx支队认定被告黄**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本文书还有11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