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倪**、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6月8日,本案公开在线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被告倪**、被告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费127,174.48元;2.要求被告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倪**承担;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26日,被告倪**驾驶号牌为沪dxxx**小型轿车行驶至崇明区xx公路堡江公路西约5米,与骑驶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张**相撞,造成原告车损人伤的交通事故。崇明xx支队认定原告张**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倪**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之伤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本文书还有22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