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赖**与被告石**、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海曙支公司)机。
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原宪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22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夏**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石**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65077元;2.判令被告人保海曙支公司对上述债务在保险范围内先行赔付,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保险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石**承担。原告赖**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石**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75953元;2.判令被告人保海曙支公司...(本文书还有37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