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西某某********与被告抚州市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海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抚州市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268885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中标抚州新区火车站地下人防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于2022年1月6日与被告签订物业服务项目合同,约定服务期2年。2022年6月27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关于暂停抚州市新区火车站地下人防工程物业管理服务的通知》,要求原告中止合同履行,并于2023年1月10日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函,并将案涉物业移交他人经营。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求,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可得利益(利润)损失202465元,遣散员工经济补偿金66420元。
被告抚州市人******辩称,1、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款268885元没有事实和法律...(本文书还有32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