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宁夏回族********************(以下简称某某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某某村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某村委会作出的《致全体某村村民的告知书》,以消除对马**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现实危险;2.本案诉讼费由某村委会负担。事实和理由:1981年,原灵武市郝*桥镇某村(以下简称某村)实施土地包产到户政策,将包括案涉土地在内的原打谷场按人均分配,案外人杨*某分得了上述土地。2009年,杨*某经时任某村委会主任马**及郝*桥镇人民政府相关领导指定地点、现场指导并同意的情况下,在案涉土地上修建了养殖圈棚**座,四址为:东靠马某忠土地,西临周*...(本文书还有19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