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保深圳分公司答辩称:保单的特别约定内容不属于格式条款。保险单特别约定合法有效,清晰明确,无歧义。星源公司的微信记录真实性无法确认,微信联系人既无法确认身份,也没有到庭接受质询,即使是财保深圳分公司的业务人员,合同盖章前的沟通也不构成保险合同的内容。合同以当事人加盖公章的内容为准。请求驳回星源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星源公司与财保深圳分公司达成的保险合同,应当以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合同内容为准,星源公司主张应以双方在签订保险合同前的微信沟通内容为准,缺乏法律依据,且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无法确认聊天对方的身份,不足为证。案涉保险单特别约定第二条关...(本文书还有5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