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电信***********与被告安徽飞维*********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依法受理后,由审判员陈*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因被告安徽飞维*********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陈*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林小军、人民陪审员王*芳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27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时,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到庭参加了诉讼。2021年8月5日,本院依职权追加苏州派尔********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并于2021年9月1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时,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的委托诉讼的代理人叶**、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电信服务费用5559312.2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被告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以...(本文书还有28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