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诉被告冯**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令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177500元,并从起诉之日始至该款还清之日止按银行间的拆借利率计付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9日原、被告签订《股东协议》,被告将自有的机械设备及车辆粤t0××**号及存货产品和原材料折价20万元,原告以20万元现金进行合伙,双方分租顺德区杏坛镇炫益纸箱厂部分厂房进行生产,合伙项目由被告负责经营。后被告未出账,擅自将粤t0××**号车辆买掉,2020年11月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机械设备搬至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北昌东路**号首层与他人合伙成立江门市致胜纸业有限公...(本文书还有19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