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管**与被告石河子北*************(以下简称北泉公司)、被告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11月18日做出(2019)兵9001民初****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北泉公司不服判决,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1年7月29日做出(2021)兵08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北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被告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工程款750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利息损失137500元(750000元×5%÷12个月×44个月,2014年8月至2019年2月);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15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分包第一被告承建的石河子良种繁育及花卉繁育基地工程的水暖电照安装工程,分包方式为包工包*,工程价款以决算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工程于2014年8月竣工并交付使...(本文书还有47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