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
本案二审期间,张**根据本院要求提交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资料及营业执照自行销毁承诺书、企业核准建议注销登记通知书。除此,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资料载明,广州粉红小玫精品童装商行投资人为张**。企业核准简易注销登记通知书载明,2022年4月22日,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广州粉红小玫精品童装商行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二审另查明,2022年4月1日,广州粉红小玫精品童装商行不服穗荔劳人仲案(2022)433号仲裁裁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5月16日原审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广州粉红小玫精品童装商行并未告知原审法院其已注销。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主体。原广州粉红小玫精品童装商行在原审诉讼期间注销但未告知原审法院。原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已经注销的原广州粉红小玫精品童装商行...(本文书还有11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