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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车县某***、刘*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5)新2923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5-04
  •  
  • 【案例概要】

    原告库车县某***(以下简称库车某租赁站)与被告刘*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库车某租赁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库车某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库车某租赁站与刘*签订的《电动吊篮租赁合同》;2.判令刘*支付建筑设备租赁费83,795元、运费900元、装车费200元、卸车费660元;3.判令刘*返还价值31,992元的租赁物,如不能返还,则赔偿设备折价款31,992元;4.判令刘*支付违约金25,138元(83,795元×30%);5.判令刘*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以上合计147,685元;6.判令本案保全保险费、保全费由刘*承担。诉讼过程中,库车某租赁站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刘*支付建筑设备租赁费83,795元、运费900元、装车费400元、卸车费300元。事实和理由:...(本文书还有302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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