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诉被告抚州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被告抚州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与被告抚州某某****自1994年9月至2011年4月期间的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本人自1994年起受聘于江西抚州某甲学校。2006年,抚州某甲学校与抚州农校、抚州某乙学校等五所学校合并为抚州某某****,2006年开始在抚州某某****经管系任教,因身患疾病申请病假未被同意,抚州某某****于2010年6月开始停发工资,2011年5月停缴社保,强行将本人除名。本人因身体原因也未到抚州某某****办理离职手续。现本人申请确认与被申请人抚州某某****自1994年9月至2011年4月期间的劳动关系。
被告抚州某某****辩称,一、2009年3月被答辩人因患慢性肾炎,向答辩人申请病假按照《...(本文书还有30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