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陈**、陈*、陈*、陈*、陈*与被告孙**、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宿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陈*、陈*及陈**、陈**、陈*、陈*、陈*、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某某宿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某保险股*****提交了书面答辩状,被告孙**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成因和车辆投保情况。
1.事故经过:2024年6月6日11时40分许,孙**驾驶苏j×××**号小型轿车沿在阜宁县黄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射阜线交叉口时,与沿射阜线由西向东行驶的由刘*(1957年5月**日出生)驾驶的苏jlxxx***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刘*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
2.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阜宁县交警大队认定,...(本文书还有21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