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周*、北京畅行********(以下简称畅行公司)、永安财产***************(以下简称永安公司)、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公司)、程*、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被告畅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永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平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保公司、被告周*、被告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其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72096.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25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7200元,误工费8441.42元,残疾赔偿金11172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4560元,合计213847.65元;以上损失由永安...(本文书还有22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