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因与被上诉人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4)新29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4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经营者黄*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由褚*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定金不应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本案某**与褚*签订的合同《家居全屋整装总裁签售定金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定金协议收费标准:定金收费60,000元整”,在某**开工过程中,褚*多次以各种...(本文书还有37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