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李*,男,1958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再审申请人廖**因诉国家知识***、李*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京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廖**申请再审称,诉争商标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一审第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二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理应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本文书还有5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