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市某*******与被告中山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市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9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有生意来往,原告向被告某某公司供货,至2019年8月5日止,被告某某公司欠原告货款59000元,2020年7月28日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达成了还款协议书,同意被告某某公司以每月5000元分期还款。2021年3月5日经双方例行对账,至2019年8月5日止,被告某某公司共欠原告货款59000元,双方在对账单中签章确认。被告某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被告冯**是被告某某公司的唯一股东,对被告某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本文书还有13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