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徐*******指控原审被告人潘**、公**、王**、朱**、邓*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二○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2018)沪0104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潘**、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张新娜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潘**及其辩护人汤**、上诉人王**及其辩护人曹**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害人严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黄*、钱*、曹*、高*、李*等的证言,相关微信截图、视频截图、现场勘验笔录、照片、验伤通知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潘**、公**、王**、朱**、邓*等的供述等查证属实的证据,判决认定上海市徐*******指控的如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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