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发银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与被告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发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发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78864.01元,并支付期内欠息13456.96元(截至2022年4月8日)、逾期罚息(截至2022年4月8日为24346.02元,自2022年4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8864.0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上浮3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截至2022年4月8日为4905.28元,自2022年4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3456.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上浮30%计算),以及律师费2500元。
事实和理由:借款人是徐**;借款于2017年1月23日至2019年6月11日共发放...(本文书还有8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