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诉被告遵义浙商*********(以下简称“浙商房开公司”)、被告贵州海山*********(以下简称“海山节能公司”)以及被告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被告浙商房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梁*,被告海山节能公司、被告赵*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浙商房开公司签订的《唯一国际项目认购书》;二、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用于抵房款的劳务费961,676.00元及逾期履行违约金28,850.00元,共计990,526.00元;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在被告海山节能公司承接的保温节能项目工程中做劳务。2019年7月,经海山节能公司与原告结算,确认海山节能公司尚欠原告劳务费一百多万元。海山节能公司称被告浙商房开公司拖欠其工程款,三方协商,用浙商房开公司建设的“唯一国际项目”**号楼**层**号房作价961,676.00元,抵扣浙商房开公司欠海山节能公司的工程款和海山节能公司欠原告...(本文书还有45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