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男,1957年10月**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天**(以下简称乾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天水市秦*区人民法院(2024)甘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乾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乙,被上诉人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焦*出庭参加本案诉讼。被上诉人赵**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乾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乾顺公司不承担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乾顺公司与丁**签订的协议并非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协议实际上系双方就案涉房屋签订的认购、订购、预订协议,协议内容系对定金的约定。本案中,协议内容为:“2016年10月6日暨平南售房部十一国庆期间,售房部促销活动期内,丁**:平南镇富阳村人,于2016年10月6日在平南售房部订购在建...(本文书还有41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