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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等与汪苏泷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主体>>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0)京0491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2-02
  •  
  • 【案例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记载:本院审查期间,王**、王*星于2013年11月18日以“王**已承认伪造《放弃实体权利声明》侵害了王**、王*星的合法权益的事实,且承诺立即停止正在发生或即将产生的涉及王*宾先生知识产权的诉讼,就此事公开道歉并在一定期限内向王**、王*星提供已决诉讼清单公布获得赔偿账目信息、退赔二审法院判决项下应属于王**、王*星的赔偿款等”为由,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了再审申请。根据该事实可以确认,王**在此前曾向该案涉诉一、二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的“王**”“王*星”2008年3月14日出具的内容为“王**为维护先父王*宾创作的音乐作品的版权以原告身份对侵权人提起的诉讼,我们一概不参加。在任何一件诉讼中,我们享有的实体权利都由王**享有。我们放弃全部实体权利”的《放弃实体权利声明》无效。

    王**、王*作为共同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本院审查后依法向王**(wanghaiyan)告知本案诉讼事宜,王**明确表示不放弃实体权利,本院依职权追加王**(wanghaiyan)作为本案共同原告并通知其参加本案诉讼。

    二、关于涉案歌曲相关著作权属事实的查证。

    (一)对原告主张涉案歌曲独创性以及权属相关事实的查证情况。

    1.涉案歌曲著作权登记情况

    国家版权局出具的《作品登记证书》载明,音乐作品《康定情歌》(《跑马溜溜的山上》)系1938年1月1日由王*宾创作并发表,著作权人为王...(本文书还有605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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