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胡**因与被上诉人五常市盛*******(以下简称盛某公司)、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2024)黑0184民初****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15日立案后,以阅卷、询问的方式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被上诉人盛某公司、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盛某公司、齐**返还水某148650公斤;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盛某公司、齐**负担。事实和理由:虽然胡**在(2023)黑0184民初****号案件(以下简称85号案件)中提出过变更请求,但85号案件判决书对此未予确认,因此该案中胡**的诉请仍为请求赔偿损失。85号案件中,胡**提出的是赔偿水某款的债权请求,被告是盛某公司;本案中胡**提出的是返还水某的物权请求,被告是盛某公司、齐**。两案请求权利性质、诉讼标的、法律依据、主体均不相同,一审认定构成重复诉讼错误。事实上,盛某公司对外承揽水某烘干、搅拌、仓储业务,并于2021...(本文书还有32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