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以下称邮储银行株洲市分行)与被告刘*、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郭**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储银行株洲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郭**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50440.12元以及利息8815.15元,合计459255.27元(该利息计算至2022年8月23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刘*、郭**以其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荷塘区××路××***小区××栋××号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湘(2018)株洲市不动产权第0××0号]为其债务抵押担保范围内48万元内承担清偿责任,原告对该房屋的拍卖、变...(本文书还有18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