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董**、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被告保险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车辆误工损失2970元(11天);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2月30日,原告驾驶车辆辽a×××××机动车与被告驾驶车辆辽a×××××机动车在沿沈大路行驶至沈大路巢湖街时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现场责任认定,被告董**负全部责任,原告高*无责任。据此,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保险公司未出庭应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如下,本案肇事车辆辽a×××××号车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额为100万元,约定不计免赔,被保险人为董**。本起事故投保车辆负事故的全责,事故发...(本文书还有13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