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甸区******与被告某某(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曹*甸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68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12月9日,原告与被告公司的代表股东谭某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拥有租赁经营权的曹*甸区唐海镇四季华庭108号商场**楼以45000元的价格租给被告使用。使用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租赁合同到期后,原、被告达成续租合意,由被告继续...(本文书还有10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