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2022年2月10日再次前往广州和平骨科医院住院治疗33天(2022年2月10日入院,3月15日出院),入院诊断:左足外伤术后创面未愈。出院医嘱:1.避免受凉,加强营养,禁食烟酒、辛辣等刺激性食物;2.术后保持创面干燥,14天视伤口愈合情况拆除缝线;3.出院后加强护理,避免跌倒或碰撞;4.在指导下逐渐加强双下肢功能锻炼,必要时可行康复锻炼;5.建议全休4周,不适随诊。
原告于2022年4月29日、5月1日、5月2日、5月6日、5月10日因左下肢损伤4个多月前往谢*斌中西医结合诊所检查;5月12日前往广州和平骨科医院复诊;5月20日前往广州开发区医院复查;6月8日因左足踇趾截除术后半行走痛前往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复查。
四、原告治疗支出费用情况。
原告在广州开发区医院治疗支出医疗费3217.69元;2021年12月7日至2022年1月27日在广州和平骨科医院住院支出医疗费176392.29元;2月10日至3月15日在广州和平骨科医院住院支出医疗费30554.63元;5月12日在广州和平骨科医院支出医疗费115.8元;4月29日至5月10日四次在谢*斌中西医结合诊所支出医疗费共计525元;在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就诊,支出医疗费370.37元和诊金40元。
五、原告经司法鉴定的结果。
于2022年6月9日,原告和太平洋保险广州分公司共同委托广东衡正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于同年6月20日广东衡正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左足毁损伤,经行截肢术,遗留第1-2趾及第3趾近节趾骨远端以远缺失,相当于左足丧失分值25分,评定为九级伤残。为此,原告支出鉴定费1956元。
于2022年6月9日,...(本文书还有65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