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苏*因与被申请人赵*、一审第三人孙*和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沪02民终****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苏*申请再审称:一审、二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赵*为某**2(以下简称某**2)实际控制人,系事实认定错误。被申请人赵**(2020)沪0112刑初****号案件中所做的询问笔录中,均自称自己并非某**2实际控制人,其为苏*的员工。在2019年11月13日于某某院做的询问笔录中,被申请人赵*表示申请人苏*为某**2的实际控制人,是她的老板。被申请人赵**(2019)沪0112刑初****号案件中提供《关于公司实控人苏*之间款项往来的说明》再次明确表述申请人苏*为某**2的实际控制人。包括其本人的工资签发在内,都是需要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基于上述事实,被申请人赵**不同案件中关于同一事实认定的相反陈述已经构成反言,其在本案审理中所做的关于自...(本文书还有12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