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8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3.7%承担原告的利息损失;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钱**为芜湖市佳家乐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负责公司部分客户的货物采购配送。2021年5月下旬,被告经人介绍,自带车辆为佳家乐超市提供送货服务。2021年12月8日上午,被告在为佳家乐超市的客户单位(芜湖武警支队)配送完货物后,擅自到武警支队食堂就餐,就餐时不慎摔倒受伤。被告摔伤后即前往芜湖仁济骨科医院检查治疗,原告当日为被告垫付医疗费3000元。12月17日,被告再次找到原告要求为其缴纳住院费用。原告遂通过微信转账给被...(本文书还有12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