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邢**、王**、东港市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系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省丹****************与被告李**、李**、邢**、王**、东港市某*(简称某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与被告李**、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国**、被告某壬经营者暨被告邢**、被告邢**、王**、某壬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辽宁省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五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暂定1000000元,(具体损失数额以最终评估鉴定为准);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险服务费等费用由五被告承担。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由起诉时的100万元变更为551754元,其中恒温库和草莓包装车间等损失合计为511754元;恒温库和草莓包装车间自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止的租金损失为4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李**与被告李**系父女关系;被告邢**与被告王**系夫妻关系。2023年8月4日,被告李**、李**租赁原告所有的恒温库和草莓包装车间,合同约定:“乙方对恒温库和草莓包装车间有使用和管理的权利,在租赁期间要依法经营、安全生产,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将租赁物交付给被告李**、李**。2024年4月3日,被告李**、李**在共同经营过程中引...(本文书还有58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