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23)湘04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询问了双方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及第三项;2.改判某**应付工程款中不应扣减外墙砖工程造价3,462,184.15元以及外墙内保温工程造价2,329,660.07元;3.改判某**支付某**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1,650,722.35元(该段利息以欠付工程款33,047,494.47元为基数,按同期***.7%自2022年2月7日暂计算至2023年6月8日止...(本文书还有118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