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诉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财保大同分公司”)、狄*、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被告人民财保大同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容**,被告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狄*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狄*赔偿交通事故损失合计55445.64元;2.被告人民财保大同分公司对上述赔偿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诉讼费由狄*承担。事实和理由: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损失如下1.医疗费6875.64元;2.伙食费1400元;3.护理费2100元;4.误工费16650元;5.交通费420元;6.出院后护理费13500元;7.出院后营养费1800元;8.出院后交通费2700元;9.精神损失费10000元。上述费用合计55445.64元。
被告人民财保大同分公司辩称,一、晋x**车辆在我司购买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200万元,保险期限自20...(本文书还有41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