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上海舜覃*******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于2021年8月24日依法追加北京卓远**********为第三人,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舜覃*******、第三人北京卓远**********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上海舜覃*******支付原告张**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工资差额162,231.78元(2020年1月-4月的工资已经支付,扣除了个税和社保);2、判令被告上海舜覃*******支付原告张**解除劳...(本文书还有26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