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00元,不足部分,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当在特种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52350元(扣除交强险2000元后剩余车辆损失174500元×30%)、施救费960元(3200元×30%),以上共计5531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本文书还有5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