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女,1979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
上诉人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谭**、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24)粤07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并依法予以改判;(不服金额31573.87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谭**、田**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一,一审法院核定谭**的误工费29893.87元,依据不足。谭**发生事故时为53周*,超法定退休年龄,不应计算误工费。其在一审期间未提交事故前后的收入流水佐证其收入水平和实际减少的收入水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使按照其在一审庭审时的陈述,谭**与陈*祥之间为合伙关系,并非雇佣关系,要证明存在劳务收入减...(本文书还有37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