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宋**、中国某财***************(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南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宋**、被告人民财险南阳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6936.11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7月14日,原告陈**驾驶三轮电动车行驶至淅川县厚坡镇韦集村路段时与被告驾驶的豫rp6x**小型旅居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陈**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医院治疗,该事故经淅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承担次要责任。经查,被告宋**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人民财险南阳市分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原告陈**出院...(本文书还有39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