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林**、林**与被上诉人郭**、原审被告李**、福建省三************(以下简称宏景园林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22)闽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林**、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上诉人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原审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原审被告宏景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到庭参加法庭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林**、林**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2021)闽0403民初****号判决,改判陈**、林**、林**无须承担支付运输费用和逾期付款利息的责任;2.判令由郭**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2017年汽车运输明细》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存疑,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2017年汽车运输明细》,该手写材料存在多处涂改,第3、4的金额、第7的名字,落款时间有涂改。抬头“2017年汽车运费明细”明显与第1-10行的字体不同,第1-10行“金额及后面的阿拉伯数字”明显与前面的名字身份证电话等笔迹的粗细不同,不是同一支笔同一时间形成,“下洋恒大土方运输”几个字明显是后添加,还有多次重复书写的印记。在庭审中郭**主张是“张红”所写,但“张红”并非本案的当事人,也没有到庭对该欠条形成过程及多处...(本文书还有55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