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18500元,并按每月1%/支付2012年i2月6日至2022年7月i7日为489645元(418500×1%/月÷30天×3510天);2、判令被告支付2022年7月18日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合计90814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称因做工程急需资金周*,遂向原告借款。原被告为此于2012年12月6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45万元及管辖法院,原告于当天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本文书还有19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