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叶**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盈某********(以下简称“盈某公司”)、原审被告广*市道*****(以下简称“道某中心”)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叶**在一审的诉讼请求:1.判令盈某公司向叶**支付2019年10月28日至2022年10月15日期间的劳动报酬差额为9216.21元;2.判令盈某公司向叶**支付2020年、2021年高温补贴3150元;3.判令盈某公司向叶**支付在职期间年休假工资5561.94元;4.判令盈某公司向叶**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6303,54元;5.判令盈某公司向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2097.23元;6.判令盈某公司向叶**支付失业保险损失2070元;7.判令盈某公司向原告支付求职补贴损失345元;8.判令道某中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9.判令盈某公司、道某中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叶**的全...(本文书还有41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