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与被告杜**、张**、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停运损失费27000元、医疗费4324.14元、误工费10920元、交通费232元、拖车费400元,共计42876.1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2月8日19时00分许,被告杜**驾驶辽a5××**号牌车与叶*驾驶辽ag××**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损及叶*、王*杰受伤的后果。经沈阳市交通警察支队沈北新区大队认定,杜**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叶*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本文书还有27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