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与被告绍兴祥龙********(以下简称祥龙公司)、第三人江苏兴盛******(以下简称兴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原告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剩余设备质保金人民币868000元,同时从2019年6月24日起以868000元为基数,按日2%支付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合同相对方兴盛公司的债权受让人。2012年起,兴盛公司应被告祥龙公司要求,为其履行与华创风能公司之间的合同提供发电机组铸件,2013年12月24日,兴盛公司与被告祥龙公司签订了《华创风能1.5mw风力发电机组铸件供货合同》。合同约定了兴盛公司供货的名称、数量、价格、货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截止...(本文书还有6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