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胡**因诉被上诉人北京市顺*********(以下简称马坡镇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行赔初****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的委托代理人马**,被上诉人马坡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
1.判令马坡镇政府返还其占用的胡**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衙门***小区的1.1亩承包地;2.判令马坡镇政府依法赔偿因其强拆胡**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衙门***小区1.1亩承包地上建筑物的行为给胡**造成的财产损失共计1739010元(包括:建筑物损失725010元、设备设施损失68000元、因合同未到期造成的土地使用权损失936000元、临时安置费用10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6月17日,顺义区马坡镇衙门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衙门村经济合作社)(甲方)与胡**(乙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甲方提供乙方三根杆北土地供乙方种植养*业使用。承包土地面积1.1亩。承包期限三十年。甲方允许乙方在承包土地面积内建临时宿舍、养**、库房等。”
一审审理过程中,胡**称:“胡**签订涉案《土地承包合同》时涉案土地不具备种植、养*的条件。为了种植、养*,胡**家又花钱买了大量的土来垫低洼的承包地。当时地上没有建筑物,土地垫好后于2003年6月23日开始,由胡**、茹谌夫妇出资在地面上建砖混结构的**层房屋共计527平方米,其中有大约150平方米的房屋用来配合养*看护居*,其余372平方米的房屋用来养*(养*、鸭和少量的鹅),一直大量养*至2018年,2018年至被强拆时仍然有少量养*,至强拆前被迫清空。茹谌同意由胡**一人针对涉案建筑物主张赔偿权利。上述建筑物均未取得过规划部门的许可手续和其他政府部门的审批或备案手续,在使用期间房屋没有进行翻建、改建和扩建。”马坡镇政府则称:“涉案建筑物均是居*用房屋,建筑面积为443.35平方米,并未用于养*。胡**另外承包的3.2亩土地上的建筑物面积为188.1平方米...(本文书还有83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