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盐城公司)诉被告陈**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卞仁彪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人保盐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人保盐城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理赔款73148.36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3月11日止赔偿等待期80天的保险费3663.12元;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以理赔款和未付保险费之和76811.48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4、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8日,被告陈**在原告处投保了《个...(本文书还有20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