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抚州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2022)赣10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及其诉讼代理人阮**、黄**,被上诉人抚州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1980年8月9日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案有充分的事实与证据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1980年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双方曾履行过劳动关系解除手续,一审法院在未查明双方劳动关系是否消灭或如何消灭的前提下,即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属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罔顾上诉人历经十余年不间断的维权行为,错误认定上诉人九年间未申请仲裁与主张权利,超过仲裁时效,系适用法律错误。一、一审判决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曾中断的劳动关系进行确认,适用诉讼时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首先,建立劳动关系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只要一直还在工作,就存在劳动关系。确认未曾中断且持续存在的劳动关系不宜适用时效,只有劳动者已经离职,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才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确认劳动关系是形成权不是请求权,故涉及实体权利和义务,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其次,上诉人自从1980年与被上诉人建立劳动关系以后,至今未中断过劳动关系。上诉人是1980年毕业于南城某某园林系的毕业生,当时经南城共大党委经研究决定,录用上诉人留校,从事农林牧生产工作,月工资21元。学校有农田用地用于种粮食、果树等,土地的所有权归学校,当年学校因找不到半工半读学生,为了不荒废大片果园、茶叶园、大量水田,经南城共大党委会研究决定改革,对留校生采取安家落户政策。当年强制将上诉人的户口一并迁入学校...(本文书还有75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