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诉被告吴**、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被告吴**,被告人民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以涉案交通事故造成其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并变更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合计343960.78元。
被告人民保险公司辩称:第一,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不认可,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处于酒后状态,且未佩戴头盔,应当负事故主要责任;第二,对交通事故与颅脑损伤间因果关系不认可,原告于2022年8月7日才主张头部不适,距离事故发生已逾二月,无法排除其他原因导致原告颅脑损伤;第三,原告颅脑损伤与涉案交通事故无关,对原告因颅脑损伤主张的相关费用均不予认可;若法院认定颅脑损伤与涉案交通事故有关,对原告主张的损失亦有异议,医疗费中的伙食费、医保基金支出、无处方外配药费用、外伤无关费用等均应剔除,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均过高,鉴定费不属于保险理赔项目,原告颅脑十级伤残评定不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之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不认可,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应根据外伤参与度和事故责任比例分担计算。
被告吴**辩称:第一,原告头部受伤发...(本文书还有56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