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债权人):孟**,女,1965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上诉人平**因与被上诉人陈**、吴**、章**、孔**、王**、任**、涟水永丰******(以下简称“永丰公司”)、朱**、于**、张**、周**、杭州富阳********(以下简称“宏大公司”)、孟**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22)浙0603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本院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被上诉人陈**、吴**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被上诉人章**、被上诉人孔**、被上诉人永丰公司的委托...(本文书还有16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