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王**、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苏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同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人保财险苏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95397.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营养费1350元、误工费18000元、护理费13500元、残疾赔偿金72621.12元、辅助器具费528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2000元,合计211746.93元,扣除保险公司已垫付10000元,主张201746.93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4日10时12分,王**驾驶苏e×××××号小型客车在便仓乡镇道路**号米处由西向东行驶,陈**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因王**在十字路口未让右侧车辆先行,造成交通事故,事故致陈**受伤,两车损坏。此事故经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负全...(本文书还有46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