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李**驾驶鲁q9××××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国道327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平邑县铜石镇大沟崖村路段一中间护栏开口处时,未能及时发现正在该护栏开口处等待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李*6驾驶的鲁q2××××号牌(事故发生时未悬挂)五征三轮车(李*6之父李*5乘坐副驾驶、车载蒜黄一宗),碰撞该三轮车后车斗,将三轮车撞击至护栏东侧快车道内,致使三轮车再次碰撞由南向北行驶的师*驾驶的鲁ja××××/鲁j××××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致使李*6、李*5受伤,后二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师*、李*6分别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李*5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因本案李**于2019年5月8日至5月22日被行政拘留。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证言
(1)师*证实,2019年4月22日21时30分许,其驾驶鲁ja××××/鲁j...(本文书还有40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