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诉被告吴*、鹤山市某*******(下简称某甲公司)、中国某某****************(下简称某乙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23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原告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梁**,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甲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吴*、某甲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332632.5元及利息(损失含死亡赔偿金10970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1552.5元、丧葬费75935元、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4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电动车重置费用2500元,上述费用共计1408567.5元,扣减被告某乙公司支付的75935元,即为1332632.5元;利息以1332632.5元为基数,按照...(本文书还有3008字未显示)